澳洲合伙人生意是一种相对传统的契约。合伙人生意允许20个合伙人以下的合作伙伴在一起共同经营生意、共同承担风险。假如合伙人之间承担不同的负债风险或不同的利润分配原则,合伙人协议书就是唯一的法律依据。
合伙人制度本身不是一个法人实体,各个合伙人必须对合伙生意的盈亏承担个人联带责任。
合伙人各自承担自己的退休养老金的缴纳,但是,假如合伙人生意雇佣他人,必须按法律缴费雇员的退休金。
合伙人生意的特点:
- 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亏损、共同经营和分配利润;
- 合伙人制度必须有一个自己的单独税号,每年必须按时清税;
- 合伙人生意本身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税,盈利必须按合伙人先的协议书比例分配到个人名下,从而对个人进行收入的年终清税工作;
- 合伙人生意有自己的ABN;
- 假如合伙生意年营业额超过$75000,必须注册GST。